針對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行為,廣東將出臺新規定,通過地方立法遏制超限超載。
近日,廣東省司法廳發布了《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辦法 (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日期截至2022年12月16日。
該征求意見提到,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聯絡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治理職責,將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并將治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超限超載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稱重、監控數據至少保存180日
征求意見稿提到,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拼裝貨運車輛、擅自改變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或者承修已經報廢的貨運車輛。
對于貨物裝載重點源頭單位,征求意見稿規定,要實施名錄制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貨物裝載重點源頭單位名錄。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明確負責貨物裝載、開票、計重、放行等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貨物裝載臺賬,對貨物裝載情況進行登記。此外,貨物裝載重點源頭單位還應當在貨物裝載配載場所安裝合格的稱重設備與視頻監控設施,對出場的貨運車輛進行檢測。稱重設備和視頻監控設施應定期維護,相關數據至少保存180日。
征求意見稿還列舉了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4種禁止行為,即不得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不為貨運車輛提供貨物裝載證明,或者提供信息不全或虛假的貨物裝載證明;破壞或者未妥善維護稱重設備或視頻監控設施;干擾、阻撓執法人員依法監督檢查。
公安機關在路面執法過程中發現非法改裝的貨運車輛的,應當責令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恢復原狀,并依法處罰;發現拼裝的貨運車輛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對于貨物運輸經營者,征求意見稿規定,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拼裝、非法改裝的貨運車輛從事貨物運輸;不得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貨物。
此外,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遵守貨運車輛裝載規定,不得駕駛違法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在檢測站點設置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編制全省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檢測點的設置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新建、改建公路時,應當按照規劃,將超限超載檢測站或檢測點作為公路附屬設施一并列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為治理超限超載,相關部門可設置多種路面治理技術監控設備,路面治理技術監控設備正式啟用前,應當在監控路段醒目處設置標志標牌,并提前30日將路面治理技術監控設備的位置等信息向社會公示;未按照規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
推進行政執法大數據分析應用
征求意見稿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針對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路面聯合執法建立常態化、制度化的工作機制。
同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與相鄰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建立超限超載治理的跨區域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共享。
在執法時,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托省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推進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的便利化、便民化,開展行政執法大數據分析應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防范重大安全風險。
貨物裝載源頭單位、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車輛駕駛人以及貨運車輛生產、銷售、改裝單位等納入公共信用管理體系,開展信用評價,實施風險預警監測和分級分類監管,對被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當事人名單的責任主體實施信用懲戒。